(2015)临兰商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凌芹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828号原告凌芹。委托代理人全蒙蒙,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四路交汇处5号楼901室。负责人刘增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芹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芹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波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