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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汪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738号原告:汪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因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审 判 长  于 悦人民陪审员  沈洪波人民陪审员  巴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萃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