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汪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738号原告:汪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因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审 判 长 于 悦人民陪审员 沈洪波人民陪审员 巴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萃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