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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刑减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振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振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425号罪犯李振安,男,1985年9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潼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六月一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渭中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振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三月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振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0年一月三十日,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分别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76号、(2012)宝刑二执字第611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李振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二年四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李振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安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李振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0年五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