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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彭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彭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彭某某,女,2014年1月2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原告之母。被告彭某甲,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彭某甲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某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甲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