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刘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刘鹏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7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赵良刚,该行行长。被告:刘鹏程,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刘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货币资金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鹏程银行账户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