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冯秀莲与何仁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莲,何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154号原告冯秀莲,女,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何仁文,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秀莲诉被告何仁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秀莲2015年10月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秀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秀莲负担。审判长 何朝云审判员 王 瑜审判员 龚敬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