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叶剑松与XX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剑松,XX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199号原告叶剑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兴海、付燕燕。被告XX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剑松与被告XX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莹莹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人民陪审员  吕松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