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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蒋珍玉申请执行唐毅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珍玉,唐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蒋珍玉,女,生于1980年9月2日,初中文化,住元谋县黄瓜园镇。被执行人唐毅强,男,生于1978年3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系永仁县永兴乡干树子村委会。本院在执行蒋珍玉申请执行唐毅强离婚纠纷(2013)元民初字第243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1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唐毅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16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金荣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光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