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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与辛家信、路贵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辛家信,路贵华,罗学全,常爱民,辛家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74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驻地。负责人:刘强,行长。被执行人:辛家信。被执行人:路贵华,职业、,系被执行人辛家信之妻。被执行人:罗学全。被执行人:常爱民。被执行人:辛家祯,职业,系被执行人常爱民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辛家信、路贵华、罗学全、常爱民、辛家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学全、辛家信、路贵华、常爱民、辛家祯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衍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