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与辛家信、路贵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辛家信,路贵华,罗学全,常爱民,辛家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74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驻地。负责人:刘强,行长。被执行人:辛家信。被执行人:路贵华,职业、,系被执行人辛家信之妻。被执行人:罗学全。被执行人:常爱民。被执行人:辛家祯,职业,系被执行人常爱民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辛家信、路贵华、罗学全、常爱民、辛家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学全、辛家信、路贵华、常爱民、辛家祯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衍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