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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5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阳与王自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王自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039号原告李阳。委托代理人伊鹏,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自利。委托代理人吴海燕,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与被告王自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令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