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涂小桂与湖北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376-1号申请执行人涂小桂。被执行人湖北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法定代表人柯福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涂小桂与被执行人湖北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小桂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投资理财款100000元、支付投资理财收益5000元、赔偿损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680元、其他诉讼费费46元的义务,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涂小桂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涂小桂于2015年10月22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涂小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