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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显玉与浙江广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广亿置业有限公司,陈显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经济开发区浦江路2号四楼。法定代表人王加兴,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显玉。上诉人浙江广亿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浙江广亿置业有限公司未在通知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丁敏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