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农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德胜与王正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胜,王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农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胜,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正涛,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农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正涛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德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艳艳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