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915号原告付某某。被告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尚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普发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