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与郑大治、邱家培、吴卫东、郑大俊、杨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郑大治,邱家培,吴卫东,郑大俊,杨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翠柏商贸城宜宾市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中心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7576342-8。负责人代宁,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郑大治。被执行人邱家培。被执行人吴卫东。被执行人郑大俊。被执行人杨松。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大治、邱家培、吴卫东、郑大俊、杨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516.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