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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瑞华与朱美霞、张美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华,朱美霞,张美来,张延华,张良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19-1号原告张瑞华,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727。委托代理人孔静,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美霞,女,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身份证号码×××2442。被告张美来,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41X。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星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浣玲,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延华,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8021。第三人张良华,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716。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小青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少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