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韬诉被告王润静、王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韬,王润静,王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989号原告杨韬,男,200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涞水县。法定代理人杨金良,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刘宏路,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润静,女,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涞水县。被告王强,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涞水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负责人沈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快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韬诉被告王润静、王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韬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雅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