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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5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湧与陈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湧,陈天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930号原告林湧,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天源,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湧与被告陈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湧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为230元,由原告林湧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谨 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倩(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