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宗昌与郑金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昌,郑金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12号原告:张宗昌,务工。被告:郑金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昌诉被告戴思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宗昌承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钱安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