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肖某某,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委托代理人罗人锴,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女,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某某以与被告邓某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青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