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民二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继松诉被告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724号原告王继松,男,1990年1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甲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前程,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浑江区东兴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松诉被告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继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继松承担25元。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