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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贾晓娜与马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晓娜,马建华,李丽,诸城市祥和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金星印务有限公司,诸城市盛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山东小林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贾晓娜。被执行人马建华。被执行人李丽。被执行人诸城市祥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贾悦村。��定代表人马建华,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金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万家庄村。法定代表人万国富,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盛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孟戈庄一村。法定代表人武丽华,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小林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仲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申请执行人贾晓娜与被执行人马建华、李丽、诸城市祥和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金星印务有限公司、诸城市盛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山东小林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建华、李丽、诸城市祥和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金星印务有限公司、诸城市盛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山东小林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