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林道兴与郭忠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道兴,郭忠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林道兴。委托代理人汤智瑜,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忠俊。本院在审理林道兴与郭忠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道兴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道兴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道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林道兴承担。审判长 亓 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