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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林道兴与郭忠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道兴,郭忠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林道兴。委托代理人汤智瑜,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忠俊。本院在审理林道兴与郭忠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道兴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道兴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道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林道兴承担。审判长 亓 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