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申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秦宜平与秦宜财物权保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宜平,秦宜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申字第000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宜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宜财。再审申请人秦宜平因与被申请人秦宜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宜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确认本案系被拆迁房屋权属纠纷,但并未就争议房屋权属予以明确说明。二审判决对其提举的加盖了当地村委会和村民组公章的情况说明不予采信错误。情况说明虽系秦宜平代书,但该说明内容完备,可证明诉争房屋确系秦宜平所有,且该说明系村支两委领导集体依据事实作出,二审判决仅凭村部值班人员的意见,即推翻该说明应属不当。此外,证人未出庭作证系法院未通知证人出庭与秦宜平无关。二、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秦氏兄弟为争夺父亲遗产及安置待遇而产生的纠纷,本案的法律关系就应当为“继承纠纷”,而非物权纠纷。法院应当查明秦宜财如何取得秦传贵的物权,故本案对秦宜财是否对秦传贵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不予处理不当。三、秦宜平向二审法院提举了六份证据,证实了秦宜财被收养,在五河县取得承包地等情况及案涉房屋的相关情况已形成证据锁链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四、二审判决适用了物权法的规定后,应再适用收养法的规定,支持秦宜平的主张。综上,秦宜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秦宜财提交意见称:秦宜平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一、秦宜平在一审中提举的盖有花园村民委员会和土炮台村民组公章的情况说明,其内容系秦宜平本人书写,经一审法院核实花园村民委员会和土炮台村民组对该情况说明中的内容并不清楚,也不能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故该份说明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认定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此外,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秦宜平并未向二审法院提出,且所谓证言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二、秦宜平在本案诉讼中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秦宜财返回案涉房屋及拆迁补偿款,故本案纠纷应为物权纠纷而非继承纠纷。二审判决对秦宜财是否对秦传贵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不予处理应属正确。三、本案为物权纠纷,秦宜财是否在五河县有过户口、是否在五河县小圩村有过承包地及房屋均与秦宜平是否为本案所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无关,与双方间争议的处理并无直接关联。在秦宜平无法提举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二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秦宜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宜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陆建军审 判 员 曹 沂代理审判员 杨成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