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方芯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仲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方芯源科技有限公司,张仲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22号原告(被告)深圳市南方芯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1503室。法定代表人杨琼。委托代理人尹居全,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婷,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张仲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王彤彤,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珊珊,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3年5月9日。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已签订,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31日。三、工作岗位:工程师。四、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入职时谎称其系广东工学院的电子技术专业本科毕业,以致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被告确认其入职原告时,其毕业院校赣南师范学院尚未升级为本科院校。被告在《入职申请表》上填写“广东工学院、本科”属于欺诈,故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诉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五、工资标准及年底双薪:被告主张,其月工资包括固定工资12000元(其中差旅费9000元)、餐补每天20元、房补500元和年底双薪;原告主张,被告的月工资仅为基本工资3000元及不固定的差旅补贴。因被告提交的银行清单和工资单显示9000元系定期支付,本院认定被告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3000元及差旅补贴9000元。被告主张的年底双薪、餐补和房补依据不足,被告虽提交了案外人王瑜2014年1月28日转帐7500元的记录但并未显示为年底双薪,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六、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15年3月26日,原告以被告在外兼职和虚报学历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七、拖欠工资:双方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被告已付出劳动,相应报酬应当支付。原告未向被告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25日期间工资,应支付被告上述期间的工资和差旅补贴9931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2015年2月份工资3000元及差旅补贴5000元,还应补足该月差旅补贴4000元。被告诉请原告支付餐补和住房补贴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本院前述认定,原告以被告学历欺诈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九、律师费:被告因诉讼支出了律师费4000元,根据被告诉讼请求的胜诉比例,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律师费737.18元(13931÷75591×4000)。被告诉请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中的过高部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十、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第724号。十一、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在2013年5月9日至2015年3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年底双薪12000元;3、原告支付2015年2月工资差额4000元、餐补300元和房补500元;4、原告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9931元、餐补360元及房补500元;5、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6、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十二、仲裁结果:1、确认双方在2013年5月9日至2015年3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2015年2月差旅补贴的差额4000元;3、原告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25日期间工资和差旅补贴的差额9931元;4、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5、原告支付律师费3277.16元;6、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三、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款项。十四、被告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被告)深圳市南方芯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张仲仁在2013年5月9日至2015年3月25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二、原告(被告)深圳市南方芯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原告)张仲仁2015年2月份差旅补贴的差额4000元;三、原告(被告)深圳市南方芯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原告)张仲仁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25日期间工资和差旅补贴的差额9931元;四、原告(被告)深圳市南方芯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原告)张仲仁律师费737.18元;五、原告(被告)深圳市南方芯源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原告)张仲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六、驳回原告(被告)深圳市南方芯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原告)张仲仁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二至四项款项,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未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5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