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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6月29日在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同年6月3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惠、姜蕊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甲为了以“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山东汇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在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到刻章人,后刻制字样为“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两枚圆形印章。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的内容为“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印文样本与从《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提取的内容为“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从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的内容为“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不是从王某甲处扣押的内容为“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所盖印。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伪造的印章,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成武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成武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及照片、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欠条、羁押证明、办案说明、印章印文样本证明、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证人陈某甲、邵某、卿世青、陈某乙、王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伪造的印章应予没收。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甲伪造的公司印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