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姚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6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城关镇某某村,系旬邑县某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姚某某,男,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恬某某小区4号楼东单元,系旬邑县某某局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雷可宁审 判 员 万国桥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