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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姚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6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城关镇某某村,系旬邑县某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姚某某,男,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恬某某小区4号楼东单元,系旬邑县某某局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雷可宁审 判 员  万国桥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