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一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贾超与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超,张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贾超,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贾海成,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系原告贾超之父。被告张凯,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超与被告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超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境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