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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国云与于向春、代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云,于向春,代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386号申请执行人许国云,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于向春,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代淑红,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于向春、代淑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殿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于向春以赤峰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林右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七万元(¥:70000元)划拨至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林右旗支行账号为20315042300100000177471的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