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053号原告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88号附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845706-0。法定代表人姜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红,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娅,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