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贵寿与被执行人曹柳青、伊观有债权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贵寿,曹柳青,伊观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吴贵寿,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曹柳青,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松溪县。被执行人伊观有,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吴贵寿与被执行人曹柳青、伊观有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溪县东方铭城A区12号楼303房房产一套及小车两辆(已另案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流动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凯峰审判员 艾世彪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君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