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商三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左静与被上诉人肖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静,陈喜林,肖鑫,王兆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三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静,住所地泰来县。委托代理人马俊英,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鑫,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黄金明,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海波,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喜林,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明,1943年3月12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上诉人左静因与被上诉人肖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571.00元,退还上诉人左静。审判长 谢英新审判员 吴 琦审判员 严凤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