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三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你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你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659号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你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好广告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圣达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反诉被告)你好广告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圣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安圣达公司提起反诉,本案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曹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