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09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颖与北京中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颖,北京中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9693号原告周颖,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涂国华(周颖之婆婆),1952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仁凤(周颖之公公),1947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中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稿村。法定代表人曾春元,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玲波。原告周颖与被告北京中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颖诉称:我于2001年1月8日办理入住手续,自从入住以来为屋顶漏雨维修事宜争吵十多年,有时晚上半夜下雨,把被子全部都淋湿了,我们打电话给物业经理,物业经理说半夜吵醒了他。为此事我们还报过110来解决。被告在2013年8月份以一纸通告,从2013年9月1日撤出中泽家园物业服务,一走了之。目前存在的屋顶漏雨、阳台漏风、阳台雨水倒灌问题不能因为物业公司违约撤出而导致以上问题不予解决。主要存在问题是:1、我住房是顶层,住15年漏15年,下雨漏,下雪天以后雪融化几天就漏几天,严重影响了我们最基本的生活。2、我入住时,南北两侧阳台窗推拉极不顺畅,后经物业公司改装后,原来的推拉窗改成了平开窗,改装后的窗户缝隙过大。外面刮大风室内一层尘土,外面下大雨,雨水就往室内倒灌。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维修室外、室内的房顶及室内墙面;2、依法判令被告更换不合格的南、北阳台窗;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周颖要求被告北京中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其室外、室内的房顶及室内墙面;要求被告北京中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更换不合格的南、北阳台窗。对于上述维修及更换项目原告周颖应向上述房屋的开发商北京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范宇人民陪审员 杨柏山人民陪审员 钟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