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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武诉被告饶训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武,饶训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陈明武,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传录,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饶训田,男,1946年9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德娥,女,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原告陈明武诉被告饶训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武委托代理人杨传录、被告饶训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德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武诉称,2015年年初,河南中乐牧业有限公司落户本镇XX村,前期农户搬迁工作进展顺利,与被告也达成了房屋搬迁赔偿协议,2015年5月18日上午,原告作为镇驻村干部,在牧业公司项目部配合村委工作,被告因房屋被拆,情绪激动到项目指挥部找村干部理论,后对村支部书记张某某进行殴打,为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原告便上前劝说,但被告不分青红皂白,继而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受伤住院,使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更对原告今后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10.2元。被告饶训田辩称,因项目落户需被告等人搬迁,被告确实领取了补偿款,但被告新房尚未盖成,项目部就将旧房扒倒,事先也未通知被告,导致屋内物品尚未拿走,住了几十年的房子,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扒,让被告从情感上接受不了,遂打110报了警,派出所通知被告到项目部,到项目部后见到原告和村支部书记,被告便上前质问村支书,作为村干部,村民财产受损为何不到现场,便想上前拉其到现场,原告与村支书便说被告打人了,被告承认当时情绪有些激动,用椅子把办公桌砸了,但确实没有殴打原告,事情发生后,被告已进行了道歉,也被拘留了,不应再进行经济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明武为镇政府驻村干部,2015年5月18日上午,因被告饶训田对河南中乐牧业有限公司拆迁其房屋不满,在该公司设在XX镇XX村的项目部内,用椅子将办公桌砸坏,并用拳头对张某某及原告进行殴打,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对饶训田作出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以上被告行为的过程和细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查明和记载。事件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肩袖损伤、急性腰扭伤、肋软骨损伤,后住院治疗4天,至2015年5月22日出院,共支出医疗费2990.2元。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饶训田因对拆迁不满,对原告进行殴打,有公安机关调查,并有处罚决定书为证,应认定被告饶训田侵权事实存在,其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明武遭受人身伤害而导致的损失数额,本院依照有关规定,结合经庭审质证采信的相关证据,确定如下:医疗费299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4天=400元;营养费20元/天×4天=80元;原告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其标准可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即护理费78元/天×4天=312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发生的费用计算,本院酌定为200元;事故未造成原告身体伤残,为轻微伤害,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原告为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期间受伤,且未提供停发工资证明,应无误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饶训田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陈明武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982.2元。二、驳回原告陈明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陈让礼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