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彬、陈德英与被执行人李文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嘉南民初字第2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正彬、陈德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辉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工商股权信息,现被执行人李文辉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9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犇审判员 金哲玺执行员 蒋宇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童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