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速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538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