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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速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538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