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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舒世才与李中容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世才,李中容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舒世才,男,汉族,生于1942年11月24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李中容,女,汉族,生于1954年10月20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世才与被告李中容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舒世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舒世才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克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