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舒世才与李中容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世才,李中容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舒世才,男,汉族,生于1942年11月24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李中容,女,汉族,生于1954年10月20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世才与被告李中容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舒世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舒世才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克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