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郑木珠与郑金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木珠,郑金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郑木珠,男,194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金团,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郑木珠与被告郑金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中,作为承包方的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应以农户代表人代表农户进行诉讼。因此,原告郑木珠作为其诉称的农户的成员在本案中不具备当事人地位,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木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平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