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章文立、许敏等与陈志清、王爱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文立,许敏,陈志清,王爱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175号原告:章文立。原告:许敏。被告:陈志清。被告:王爱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文立、许敏诉被告陈志清、王爱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文立、许敏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章文立、许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章文立、许敏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樊 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