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敏与被上诉人韩宏飞、原审被告孙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敏,韩宏飞,孙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女,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系原审被告孙建峰之妻。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宏飞,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春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建峰,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上诉人王敏与被上诉人韩宏飞、原审被告孙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敏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敏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于岸峰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令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