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宣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段阳阳与刘明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阳阳,刘明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段阳阳,男,齐河县人。被告:刘明伟,男,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阳阳诉被告刘明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阳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段阳阳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