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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丹与吴雪雷、郑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丹,吴雪雷,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175号申请执行人杨丹,男,住本区。被执行人吴雪雷,男,住本区。被执行人郑梅,女,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雪雷、郑梅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