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四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416号原告张某甲,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张某乙,女,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学员(系张某乙丈夫),男,194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济南市。被告张某丙,女,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济南市。被告张某丁,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张某戊,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济南市。被告张某戌,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戌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士连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人民陪审员 梁红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