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东营港城筹建办事处拆迁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东营港城筹建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行初字第61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西三路。被告:东营港城筹建办事处,驻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镇东路以北。负责人:牛效强,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新华,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河安小区。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东营港城筹建办事处拆迁行政补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申请,法院主持原被告本着争议的有效解决进行了协商。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东营港城筹建办事处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成刚审 判 员 李轶清人民陪审员 邵云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舒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