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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文琴与熊书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590号原告徐文琴。委托代理人吴楚燕。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熊书庭。原告徐文琴诉被告熊书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汤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琴的委托代理人吴楚燕、被告熊书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文琴诉称,2013年10月8日被告因购车需要在原告处借款1139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却还款,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113900元及利息。被告熊书庭辩称,被告与原告系同学,原告破坏了被告的家庭,给被告造成了较大的创伤,没有欠原告的钱。即使欠原告的钱,也已经还了68000元钱。原告徐文琴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熊书庭出具的借条。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熊书庭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2013年10月16日、17日华夏银行汇款单。拟证明被告已还款68000元。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分别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质证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10月8日被告因购车需要在原告处立据借款1139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年10月16日、17日被告分别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共计还款68000元,下欠459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2013年10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立据借款113900元,及被告还款68000元的事实清楚。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对下欠45900元的借款未偿还形成对原告的给付之债,债务应当清偿,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5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予以偿还,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熊书庭欠原告徐文琴借款45900元,限被告熊书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徐文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徐文琴负担785元,被告熊书庭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状递交之日起7日内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汤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梅雷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