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田金良申请执行沈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良,沈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田金良。被执行人沈洋。田金良与沈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卧商初字第1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金良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洋的工资收入已被我院依法冻结,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沈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金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沈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金良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江平审 判 员  李惠群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