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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廷刚,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卢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