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催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众亨贸易有限公司、郑少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42号申请人温州市众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少华。申请人温州市众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4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泗门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510819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圣烨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三泰铜业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5年4月17日)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众亨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邵成飞审判员 邵银银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谢芸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