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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买友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买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买友,男,聋哑人,1975年3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翻译人员王友红,织金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指定辩护人毛亚,织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买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买友及其辩护人毛亚、翻译人员王友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买友系聋哑人,与其母被害人兰成英共同居住于织金县板桥乡白果村夹岩河组,孙买友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兰成英。2015年1月7日8时至13时许,孙买友用拐杖断续殴打兰成英,致兰成英死亡。针对上述指控,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人孙某林等人证言、被告人孙买友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买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买友对起诉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买友系聋哑人,打伤被害人后有照顾被害人的表现,获得亲属谅解,请求对孙买友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买友系聋哑人,与其母被害人兰成英共同居住于织金县板桥乡白果村夹岩河组,孙买友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兰成英。2015年1月7日8时至13时许,孙买友再次因琐事在家中及院坝内用拐杖断续殴打兰成英头、背、四肢等部位,致兰成英倒睡在院坝地上。14时许,孙买友将兰成英抱回家中床上休息,后兰成英于次日凌晨2时许死亡。经鉴定,兰成英系钝器伤致失血创伤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孙某林于2015年1月7日19时40分向织金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报案。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织金县板桥乡白果村夹岩河组兰成英住房,现场提取血迹6份,拐杖1根。3、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尸检照片证实:死者兰成英全身大面积挫伤,头皮下广泛性弥漫性出血、瘀血,右额叶蛛网膜下腔出血,躯干及四肢皮下、肌肉内广泛性出血、瘀血,左尺桡骨、右肩胛骨,胸2、3、4胸椎脊突骨折。死者损伤表现为全身多发性挫伤,头皮裂伤(创缘不齐、创腔内见大量组织间桥),符合钝器损伤特征,分析认为致伤工具为钝器。结合死者尸斑浅淡、颜面部苍白、球睑结合膜苍白、指趾甲苍白等失血征象,分析认为死者兰成英系钝器伤致失血创伤性休克死亡。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孙买友于2015年3月10日对殴打兰成英的地点、兰成英晕倒的地点进行了现场辨认。经混杂辨认,孙买友辨认出民警从现场提取的木棍系其用于殴打兰成英的拐棍;孙某林辨认出死者系其母亲兰成英;孙某某、孙某凤、孙某兰、卢某辨认出孙买友系殴打兰成英的人。5、法医物证检验意见书证实: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兰成英家中提取的6处血迹及拐杖上的血迹均为兰成英所留;不排除兰成英是孙某林的生物学母亲。6、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孙买友目前状况符合聋哑人表现。7、抓获经过证实:织金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1月7日19时40分接到孙某林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将孙买友控制。兰成英因救治无效死亡后,民警将孙买友带回调查。8、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实:孙买友出生于1975年3月7日,系兰成英次子;兰成英出生于1934年8月2日,户口已于2015年1月8日注销。9、谅解书证实:兰成英之女孙某芬、孙某翠、孙某艳于2015年3月11日提交谅解书,表示对孙买友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孙买友从轻处罚。10、证人孙某林证言证实:案发前孙买友经常打兰成英,案发时家中只有兰成英和孙买友在家。2015年1月7日中午,孙某某打电话讲孙买友打兰成英,孙某林便从贵阳赶回织金家中,于19时40分许打电话向板桥派出所报案。孙买友没有精神疾病,七八岁时因发烧,打针后才哑的。11、证人卢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9时许,卢某听见兰成英的喊叫声,出门后看见孙买友拿着一根拐棍在家门口打兰成英,孙买友打了几下后便回家去了。12时许,卢某又听见兰成英喊叫,便到兰成英家去看,看见兰成英睡在院坝里,孙买友正在用拐棍打兰成英,主要打兰成英的背部、手部和腿部。卢某上去比划,叫孙买友不要打,孙买友回到家中换了一根木棒出来打卢某,卢某便跑回家放牛去了。13时许,卢某回家时已不见兰成英睡在门口。12、证人孙某凤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8时许,孙某凤看见孙买友用兰成英的拐棍打兰成英的头、背及手脚等部位,断断续续的打到13时许,兰成英被打睡在地上。14时许,孙买友将兰成英抱回家中。13、证人孙某贤、孙某兰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上午,孙某贤和孙某兰听说孙买友在打兰成英,便到兰成英家去看,看见孙买友正在用一根拐棍打兰成英的头部、身上及手脚,兰成英的头部被打出血来。14、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上午,孙某某看见孙买友用一根木棒打兰成英,断断续续的打了几次,兰成英被打坐在地上。15时许,孙某某听兰成英家有哭声,便到兰成英家去,看见兰成英睡在床上,头部有血,右手掌是肿的,还有一点呼吸,但已经讲不了话,孙某某便打电话给兰成英的大儿子孙某林。当时孙买友睡在堂屋床上,兰成英的女儿说兰成英是孙买友抱回家去的。案发前孙买友与兰成英一起生活,经常打兰成英。孙买友是聋哑人。15、证人卢啟军证言证实:卢啟军与兰成英是邻居,孙买友是兰成英的第二个儿子,兰成英的大儿子孙某林在贵阳打工,家中只有兰成英和孙买友在家。孙买友是哑巴,平时表现一般,没有发现孙买友有精神不正常的迹象。16、证人杨某英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8时许,杨某英听见兰成英的喊叫声,因兰成英的第二个儿子孙买友经常打兰成英,杨某英估计是孙买友在打兰成英,但没有去看。13时许,杨某英又听见兰成英的喊叫声,便出门去看,看见兰成英侧睡在院坝路口上,孙买友正在用木棒打兰成英,打了几棒后孙买友便提着木棒回家去了。过了一会儿,孙买友空着手从家中跑出来,用脚去推兰成英,兰成英没有动,孙买友便把兰成英抱回家去了。17、证人孙某艳、孙某、孙某翠证言证实:孙某艳、孙某、孙某翠得知母亲兰成英被孙买友打的消息后,于2015年1月7日下午陆续赶回家中,当时兰成英躺在床上已不能说话。19时许派出所民警赶到兰成英家中,说是孙某林报的警,孙某林于8日凌晨1时许才赶到家。2时许兰成英死亡,后孙买友被派出所民警带走。18、被告人孙买友供述和辩解:因为我妈妈(兰成英)骂我,我用拐杖打她的头部、背部和手脚,先在家里面打,后又在屋外打,有小孩看见我打的。把妈妈打晕倒后,我一个人把她抱回家放在睡觉的床上,我去倒水给她喝,她没有喝,我喊她也没有反应,我就去睡觉了。后来我的几个姐姐陆续回家来,我三姐帮我妈妈洗脸后还在妈妈的床前哭。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买友因家庭琐事持拐棍殴打其母被害人兰成英,致兰成英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买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本案系因家庭成员间的琐事引发,被告人孙买友系聋哑人,案发后取得其亲属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孙买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买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天伟代理审判员  谢 建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子健 关注公众号“”